无证驾驶运输船是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危害水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违规雇佣无证人员驾驶运输船。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佣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运输船运砂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案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万安县某砂石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与万安县某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万安县赣江河道砂石开采外包服务采购合同》,同年5月1日,万安县某砂石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孙某签订了《砂石承揽合同》,将该公司部分砂石运输业务承揽给孙某。2022年3月,孙某雇佣了罗某、杨某两人帮其驾驶运输船装运砂石。2022年4月14日,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罗某、杨某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等资质,遂通知孙某要求罗某、杨某立即离岗,并下发了《船舶现场监督报告》。2022年5月10日,孙某在明知罗某没有取得任何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无视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再次违反法律规定同意让罗某驾驶“赣万安挂3702”运输船从廓埠洲采区驶往上游的万安县某砂场。当天下午15时左右,罗某驾驶船舶航行至百嘉大桥上游约1000米处偏离航道,后船右舷底部触碰到航道外浅滩(砂包),导致船舶迅速向左倾斜并翻沉倒扣于水面,造成罗某等两人溺水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提示:水上交通运输和陆上交通运输一样存在安全风险,从事水上运输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水上运输作业,切记无证驾驶,害人害己;水上运输,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