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法官,我不应该被列为被告,对方手里的合同原件可以证明我的主张,但是她却说合同丢了,我觉得不可能丢,她一定是为了隐瞒案情故意说的,我要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了该院首份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切实解决了对方拒不提交关键证据的难题。

原告叶某与被告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郭某合同纠纷一案,叶某主张其与郭某达成合作意向后就转款给该公司投资款105000元,并约定两年投资期满可以退回。期满后,遂要求该公司退还该笔投资款,同时郭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付款义务。被告郭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虽然钱确实打在其账户,但收到款项后已经转给总公司了,其与原告叶某之间不存在投资的事实。

因此,被告公司和郭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叶某提交投资合同原件。

遂川法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投资合同》关涉合同相对人、各方权利义务、管辖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投资合同事实等内容,对本案的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责令叶某于2024年9月×日前向法院提交《投资合同》原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终,慑于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叶某提交了该份证据,法院在释明合同相对性原则后,叶某申请撤诉,该案以撤诉结案。

遂川法院发出“书证提出命令”,是对一贯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的突破,弥补了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也拓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的窘迫,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