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系两原告儿子,受雇于黄某在犬舍工作。2022年12月周某在犬舍工作期间被犬舍的狗咬伤,随即告知黄某。周某至2023年1月共计接种4针狂犬病疫苗,其拒绝接种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后周某于2023年1月死亡。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出院诊断狂犬病,狂犬病全脑炎。另查明,该犬舍系由某建筑公司租赁某合作社场地,某建筑公司租赁该场地后免费提供给黄某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办犬舍,聘请缺乏犬类驯养经验的死者周某在其开设的犬舍工作,既没有做好安全管理,也没有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设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周某在自身经验不足,未配备任何安全防护设备的情况下,对犬只进行训斥,未注意自身安全防护,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场地其提供给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即黄某进行犬类驯养,放任了危险发生的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间接关联,负有轻微过错。由黄某负70%责任、某建筑公司负10%责任、周某自身负20%责任。黄某、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得知黄某家庭条件异常困难,死者父母亦表示“不想赢了一纸判决书,却得不到一分钱”。考虑到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为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二审法官数十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该案得以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当场黄某即转账十余万元至死者父母,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接受劳务一方应依法合理用工,尽到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提供安全工作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组织雇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及岗位安全培训,预防、减少事故发生;提供劳务者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提升职业安全技能,提供劳务活动中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如各方当事人充分履行义务,该场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发生。